加利福尼亚州65号提案(*饮用水和有毒物质强制法令)于1986年11月颁布实施。
该提案目的:保护加州公民以及保护加州饮用水资源免受以知的具有致癌、致生出缺陷或其它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污染;告知加州公民有关暴露在他们所购买的物品、家里或工作场所中的化学物质或释放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的危害。该提案要求**至少每年一次公布加州已知的可导致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已经有**过800种的化学物质被公布。
提案涉及到的产品:
珠宝、玩具、电气装置、玻璃陶瓷材料、服装、饰物、药、农药、染料、化妆品、礼品、制造或施工用品、化学过程的副产品如汽车尾气、烟雾、天然气燃烧等,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产品,并对危险品的暴露场景进行列明。
2008年8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针对铅和邻苯二甲酸盐对使用或操作玩具或其它儿童产品的使用者的暴露达成协议裁决。裁决规定,制造商在加州销售的特定产品不得含有铅和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盐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和DnHP(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每种的含量不**过0.1%(1,000ppm)。
“不含铅”是指,特定产品中:
(i) PVC部件的铅含量小于0.02%(200ppm);并且
(ii) 可接触到的非PVC部件铅含量小于0.06%(600ppm)。
“特定产品”包括:
(i) 为6岁以下儿童设计,或在合理情况下被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以及
(ii) 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或在合理情况下用于促进3岁以下儿童睡眠、放松、修饰、卫生、喂食或辅助3岁以下儿童吮吸或磨牙的“儿童护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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